余值“蒸发”谁之过 外资理财产品巨亏纠纷不断
一场六千多万元理财产品官司,耗时两年多、律师费1000余万,最终以银行赔偿客户5300万告终。然而,这仍仅仅是一个开始。
2011年7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赔偿宋文洲5300万理财产品损失,并解除相关合同。根据宋文洲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估算,如果审判日最近的赎回日赎回产品,余值约450万元。然而几个月后,宋文洲想动用资金时,却发现账户中并没有这笔钱。
“因为没有急着动这笔钱,所以一直没有过问。等到想用钱时,发现钱突然没有了。”宋文洲说。
宋文洲的代理律师毛博告诉记者,赔偿的钱是投资中的损失,并不包括理财产品剩余价值。“在庭审时法院曾询问双方,是选择赔偿损失,还是让银行赔偿全部本金同时保留剩余理财产品。当时我们的回答是都可以,而渣打银行表示,只能赔偿损失。”
4月19日,记者致电渣打银行宋文洲开户的中关村支行行长张永新,他表示根据公司规定,不能给予任何回应,其后记者向渣打公关部人士提交了问题,但只收到了一份颇为官方的回应,称“对所谓余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 ”,对于记者询问的细节并未回复。
金融海啸以来渣打理财产品巨亏已经不是新鲜事,然而,此前的“苦主”们抱怨的大多因为银行高估其风险承受能力,没有完整揭示风险,宋文洲遭遇的则是银行拒绝其赎回指令,以及法庭宣判后理财产品余值“蒸发”的新问题。
账户余值之争
金融海啸后外资银行理财纠纷不断,“宋文洲案”只是其中的一例,但金额巨大。
2008年3月,宋文洲购买了两款“聚通天下”代客境外理财系列-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投资理财产品,代号分别为QDSN08012E(CNY)和QDSN08017E(CNY)),均包括AB两个子计划。以QDSN08012E为例,A计划为美林1.5年期欧元银行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B为美林2年期欧元股票挂钩非保本结构性票据。两个产品结构类似,只是挂钩的股票略有不同。
根据产品说明书,如果A符合到期既定条件,将自动转为B,若未符合到期既定条件,随时可转换票据到期终止。子计划A的到期日为2009年9月21日,子计划B的生效日预计为2009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11年9月28日。
但与很多客户到期后发现产品巨亏不同,2008年5月,宋文洲已经向银行要求赎回,但渣打银行拒绝其请求。
渣打的理由是,产品说明书中的16.1条约定A计划不能提前赎回,提前赎回只针对B计划。但宋文洲出示了签约时的录音文件,渣打银行当时的客户经理曾表示“产品是可以提前赎回的”,该客户经理也提供了相关证词。
最终法庭认定,渣打银行的AB合同都应可以赎回,渣打银行拒绝宋在A计划期间赎回的请求,但在A计划转化到B计划后,宋可以提前赎回产品,却没有行使权利。所以判定渣打银行承担A计划期间宋文洲的损失,赔偿“应以宋文洲提出赎回的申请之日,至理财产品由A子计划转为B子计划,首次开放赎回日的损失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理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理财产品A计划到期,并自动转至B计划,直到2011年9月28日B计划到期前,理财产品的余值仍然在变动中。但由于法庭认定的是所有A计划期间的产品损失,且银行提供了A计划转为B计划首次开放赎回日的产品市值,因此并不难计算。同时,法院也计算了庭审期间的最近一次赎回日的票据市值。
宋文洲和律师认为法庭的判决非常明确,银行赔偿的5300余万元是“投资额减去产品余值”计算出来的,即产品余值(450余万元)不包含在损失数额之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理财委托,该产品余值仍在我名下,归我所有,仍应由我随时行使,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宋文洲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