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拒退亏损5300万客户产品余值 被指再次违法
昨日,在渣打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亏损5300万元的宋文洲先生得到该行的最新回复,在其账户里的理财产品余值不能退回。“这意味着渣打还有侵占我400多万元的私有财产。”宋文洲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
截至发稿时,中国经济网记者反复致电渣打银行相关人士,对方表示没有更新回复。
三年官司退还5300万
2008年3月,宋文洲购买了渣打银行两份理财产品,合同约人民币6400万。因宋文洲当时在国外,合同通过电话录音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客户可以提前赎回。三个月后,他欲实施赎回时,先被建议不要赎回,之后渣打工作人员告之其所购产品不能赎回。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2009年6月宋文洲在北京向渣打银行提起诉讼。在经历三年多、耗资1200多万元之后,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在宋文洲提出提前赎回的时候,渣打银行中关村银行拒绝履行,致使其遭受损失,渣打银行中国分行应该承受违约责任。
此后,渣打银行方面向宋文洲支付了5300万理财损失赔偿。宋文洲也在之后很长时间没有再管理其在渣打的理财账户。
拒退产品余值
令宋文洲没有想到的是,2012年3月,他查询账户时,其账户下的理财产品余值已经不再归其所有了。
经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宋于4月12日致信渣打银行,声明“法院判决贵行赔偿我的损失5300余万元,该损失的数额是“投资额减去产品余值”计算出来的,即产品余值不包含在损失数额之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理财委托,该产品余值仍在我名下,归我所有,仍应由我随时行使,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并要求渣打银行“收到本函后,务必即刻给付我产品余值(450余万元)。”
渣打银行起初回复表示,将立即研究评估。昨日,渣打银行正式对宋回复表示,其现在提出的对所谓产品余值的主张,并未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并批评宋“公开发布了诸多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损害了我行的形象。”
被指违法侵占
宋文洲随即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解释,并再次致信渣打。
他在信中表示,“法院判决只是对贵行违约拒绝提前赎回的判决,判决生效前,贵行还没有侵占我的理财余值。贵行侵占我的理财余值,是在判决生效后的另一次独立性的违法行为。在这之前的判决里无法预测,更无从判决。从判决里找依据是理屈词穷,也是在低估他人智商。
宋文洲认为,自己不同意渣打的侵占不是争议,是渣打单方面的违法,渣打编造并强加与自己的所谓“争议”不存在。
他还指出,渣打银行应该立即正视法院判决生效执行后又再次违法的事实,不要继续藐视法律,打压客户。客户如何合法维权,是客户的自由,用不着银行提醒。渣打银行在提醒别人之前,必须正视包括自己在内的众多的受害客户群体的存在,不要运用各种公关手段压制他们的声音。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违法侵占问题反复致电渣打银行,未收到回复。
附件一(4月12日宋文洲致信渣打银行):
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并张永新先生:
我2008年3月在贵行购买了两款《境外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理财产品》QDIISN08017E(CNY)和QDIISN08012E(CNY),理财本金合计约6500万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后因该理财合同纠纷,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贵行违约,判决解除理财委托,在扣除我名下理财产品余值(450余万元)后由贵行赔偿我的损失5300余万元。
2012年3月14日,经向贵行查询发现,我名下的理财产品余值被贵行在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非法侵占,严重侵犯我的合法财产权利;在我当即向贵行主张该理财产品余值时,贵行无理拒绝支付。后经与贵行多次交涉,贵行至今仍未停止侵权并给予妥善解决。
为此,我特致函贵行并再次郑重声明:
1、法院判决贵行赔偿我的损失5300余万元,该损失的数额是“投资额减去产品余值”计算出来的,即产品余值不包含在损失数额之内。
2、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理财委托,该产品余值仍在我名下,归我所有,仍应由我随时行使,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3、对此,不仅判决书中予以了明确,而且贵行代理律师也曾在近期专门致电诉讼案件承办法官予以了确认。
4、贵行在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顾法院判决,拒不支付我产品余值并非法侵占,严重侵犯我的合法财产权利。
因此,针对贵行的侵权行为,我在此特要求:
1、贵行收到本函后,务必即刻给付我产品余值(450余万元)。
2、若贵行不按期履行,则我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及其他可能的合法渠道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媒体和政府主管部门等)维护我的合法财产权利和解决争议的权利。
附件二(4月16日渣打银行回复宋文洲):
致:宋文洲先生:
您于2012年4月12日致我行的关于QDIISN08017E(CNY)及QDIISN08012E(CNY)理财产品余值的来函,我行已收悉。我行正会同上级行的法律合规部门对您的来函进行慎重讨论与评估,并将尽快给您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