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银行ATM双倍吐钱不追讨 国内银行挨骂
另外,很多国家的法律在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上非常具体,一般都会有一个法定的期限,比如7天,或者更长。在这个期限内,如果你将手里因不当得利所取得的财物上交给有关部门,就可以避免法律追究。而超过这个限期不返还不当得利所获财物,则按照侵占或盗窃罪来论处。
启示:别人出事,挨骂的为什么是你?
尽管公众的评论和质疑可能存在误读,但发生在遥远英国小镇的一条新闻,能激起国内公众如此热切的关注,这种现象本身颇值得国内银行业对自身进行检讨。
民众需要公示、需要听证、需要“吐槽”
不能单方面出台一个完全维护你自己利益的规定
郎丹柯(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
现在人们对银行业意见非常大,主要有两个原因。先说大家意见比较多的“离柜概不负责”,从民法的角度“离柜概不负责”是没有问题的,双方在交易的时候应当对标的物有一个确认,也就是“验货”。就像买衣服,离开柜台之后,再有划痕之类的人为损害,就很难确认责任在哪一方了。同理,有人在银行取了一万块钱,回家之后拆散了,说里面有一张假币,很难确认假钞的来源。怎么办呢?
之所以这个问题让消费者觉得不公平,其实是银行方面缺乏相应的保障。这就需要银行在现场提供相应的保障,比如窗口和ATM机附近都有摄像系统,那么,你是不是可以设置一个点钞机,让取款的储户当场查验一下,发现数目不对或者假钞问题能及时解决。
另一方面,现在银行最大的问题在于很多中间费用没有事先公示和听证,不征求公众的意见。虽然商业化收费项目的价格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由银行自定的,但是我们的银行地位特殊,有一定的独占地位,很多银行凭借多年来和各种机构、企业的关系形成了一种得天独厚的天然垄断,比如工资、罚款缴费等,而很多收费项目(小额账户管理费、点钞费等)又涉及到大多数不特定的消费者。
因此,银行有必要对这些中间费用该不该收、应不应涨进行事先的公示和听证,给各方利益一个“吐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界的意见就能有一个博弈,相互退步、妥协,达成共识。既不是完全站在消费者的利益上,也不完全站在企业的利益上,有时候,短期的退步是为了长远的发展,不能单方面就出台一个完全维护你自己利益的规定。同时,这个过程也能够让公众了解到收费的具体明细情况。人们的抱怨不一定都是对的,但是我们的银行现在确实有许多需要改善的空间。
批注
银行风险早已转嫁保险公司
从1915年起,英国大银行会购买银行业综合保险,这个险种有疏忽保险的可选择条款,承保对象是被保证员工工作中因疏忽过失行为所致之损失……不论是ATM软硬件故障还是负责ATM的员工操作失误导致多吐钱,银行的财产损失风险都早已转嫁给保险公司,很容易弥补。
——石头(网易评论)
别轻易拿“啥”说事
“许霆案”的定性至今仍存争议,并不是我们拿英国ATM机出错“不还钱”说事的理由,法治社会讨论法制问题,应该在特定的法治语境下进行。比如,我们国家拾得他人遗失物后,经所有权人请求仍拒不返还,拾得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而在英国则完全不同。英国规定拾得人是不能够自己处理遗失物的,否则就会被视作盗窃罪处理。面对如此差异,英国人也并没有拿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说事儿。
——郭文婧《法制日报》
最高院有必要适时推出司法解释
最近几年,关于ATM机取现出现问题的案例也在增多,虽然我国法律中对此有比较清楚的规定,但是,为了避免执行中的误差,最高院有必要适时推出司法解释,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也有必要听听民众的声音。要知道,虽然舆论未必都是理智的,但是理智的民意肯定是正确的。
——吴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