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随意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被指越权违法
“如果用一个字来形容当前价格调节基金的现状,那就是乱。”陈洪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对于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经费也有着不同规定,比如广东省政府的文件授权地方制定管理经费的标准,阳江市甚至规定了要提留高达10%的经费。
根据《阳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10%作为基金管理和征集的费用,其中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留5%,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提留5%。
陈洪德称,高达10%的管理费用至少表明,价格调节基金已经成为地方有关部门的小金库,这也违背设立该基金的初衷。
被误读的《价格法》第27条
各地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主要是三个文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1988年国务院通知之外,还有199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其中提到“已经建立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基金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
另外一个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现行《价格法》。《价格法》第27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和稳定市场。
2009年,广西物价局向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请示》,发改委根据《价格法》第27条复函称:“县级人民政府有权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复函并没有明确表示,县级政府是否能够征收,但有些地方也把这个文件看作是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之一。
在陈洪德看来,可以“设立”和可以“征收”完全是两个概念,《价格法》第27条规定仅赋予地方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用来调控价格,并没有授权政府可以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同上述这一看法。他认为,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本质上和税收一样,属于对企业和公民财产权的分割,应该对法律采取从严解释。《价格法》既然没有明确征收,那就不应该解释为可以征收的方式来获取基金。
施正文表示,《价格法》只是提出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法律意义上的政府是五级政府,法律显然不可能授权五级政府全部可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因此,可以明确这条是指在财政支出制度中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政府应该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来设立这一基金,比如北京今年拿出5个亿来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就是一种符合《价格法》原意的做法。
陈洪德认为,地方政府的做法,显然是故意曲解《价格法》的规定,以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及职责范围。
废止争议
地方政府以不同方式开征价格调节基金也已引起了财政部门的重视,在财政部门眼中,价格调节基金违法违规越权成立。
去年,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在其官网上刊登《价格调节基金亟需规范》一文,该文指出,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越权成立的政府基金,其立法、征收和使用都亟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
财政部等六部委1997年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则明确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
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明确表示,尚无足够证据可以证明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各地方政府已报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已报经国务院审批。
2008年,辽宁省地税局在答复本溪市地税局《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请示》的复函中也称:“价格调节基金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由地税机关征收,根据省局《关于地税机关征收规费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同意你局继续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等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由地税机关征收的规费。”
据本报记者了解,实际上,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国家三令五申废除的基金项目,财政部曾在2009年回复中国烟草总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认为其可以不执行地方政府有关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
这份名为《财政部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所属企业缴纳地方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2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甘肃省兰州、庆阳、张掖市人民政府要求烟草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0.1%~0.2%或应纳税额的2%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你公司在甘肃省的所属相关企业可以不执行当地政府有关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
由于国务院的严加禁止,部分地方政府曾一度停止对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但是随着这几年物价上涨,广西等地方政府又向社会开征价格调节基金。从公开新闻可以获知,深圳市将于近期开征这项基金,合肥市也列入了计划。
陈洪德认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目的在于调控市场、稳定市场,但地方政府这种随意征收的行为实际上却是加重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尤其是像广东等省份向汽油、燃气等基础能源型产品征收,间接起到了推高物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