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河南分公司315以案说法:投保做到如实告知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简介:
客户李某2021年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确诊给付型保险,投保前工作人员详细向被保险人说明健康告知内容,尤其注意向被保险人确认投保前的健康情况,但被保险人依旧隐瞒了之前已确诊的病史。
后续被保险人因甲状腺恶性肿瘤住院手术治疗,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已经发现甲状腺结节,最终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对保险人不利的情形,来达到合同订立的目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启示:
结合此案例,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结合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才能正确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隐瞒重要事项、疏忽重要事项的如实告知,导致损失无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