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河南分公司议案说险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纠纷已经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类型之一。
一、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驾驶普通摩托车,沿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曲某骑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曲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由被告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曲某无责任。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曲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要求由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同向行驶原告曲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曲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由被告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曲某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曲某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合法损失,被告李某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兰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被告兰某作为该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未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故本案的侵权责任应由被告兰某承担。判决被告兰某赔偿原告曲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点集中在于,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被告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被告兰某作为该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未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
第一、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依据《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都应界定为机动车。
第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保护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于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有事故发生就要赔偿。
综上,在本案中,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被告兰某作为该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未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在交强险赔偿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