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保险业改革 创新试点推动精细化转型
中国保险业用了相当于其他国家三分之一的时间,走完了最近20年的扩张路程。时至今日,中国保险业又站在了十字路口,思考如何实现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精细化方向转型。
任何转型改革,都离不开一系列创新试点的推动。在今年甚至更长的一段时间里,无论是监管、寿险、财险还是投资领域,都将出现备受瞩目的制度创新与改革突破。
那么,中国保险业是否将就此出现新的市场格局?本期圆桌邀请来自学界、法律界的保险专家,以及保险公司负责人,与我们深入探讨关于保险业转型的话题。
⊙记者 黄蕾
○编辑 邹靓
嘉宾
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传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孟 森
天平保险新渠道事业部副总经理 朱晓俊
中国保险学会理事、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黄英君
中信证券(600030,股吧)非银行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 潘洪文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 李 滨
偿付能力监管向国际接轨
上海证券报:保监会日前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您认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险业、保险公司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潘洪文: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或借鉴欧盟保险监管体系“Solvency II”,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不失中国特色,体现灵活性和动态性。以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为“三支柱”整体框架,以风险为导向,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准确计量各类风险,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联系。
“Solvency II”的基本原则是建立一套以风险为考虑基础的监理制度。其包括的范围不仅是风险边际的衡量,实质上已涵盖公司治理、监理执行、财报揭露以及保险会计等不同层面的范畴。
如果与“Solvency II”接轨,那么,未来我国保险行业监管将更加注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将更加具体,将细化至不同业务对资本的不同要求。风控体系强的保险公司,对其资本的监管可能要松一些;而风控体系弱的保险公司则被要求更多的资本。
不过,目前保监会只是就偿付能力监管新规提出了一个框架,预计具体实施时间将在三至五年后,因此短期内对保险行业并无实质影响。至于对行业的长期影响,则要视下一步新规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而定。
黄英君:《规划》提出了三个总体目标:一是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二是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宏观层面看,推进“第二代”制度体系有利于保险业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中观层面看,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微观层面看,从行业发展大局和公司发展前景来看,必将加快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并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保险(集团)公司开拓海外市场做铺垫。
当然,“第二代”制度体系实施初期可能对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影响。事实上,与“国际接轨”是指与欧美现行的偿付监管标准挂钩,未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能受到压力。这种阵痛是有的,但长期是利好的。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不破不立,以此可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并使其走上正常轨道。
投融资渠道双双突破
上海证券报: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频频患上的资本饥渴症,保监会正在研究建立更完善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保险巨头也正在进行可转债、债务融资工具、境外融资工具等新型融资方式的尝试。您对保险公司改善资本补充机制有何建议?这些新型融资工具相较传统融资工具有何优劣势,未来能否成为保险公司融资的主流途径?
黄英君:以备受关注的可转债来说,相较传统融资工具,可转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它使发行公司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在换股之前,得以以低廉费用筹集资金;使发行公司可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本供给;使发行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和债务结构,增强资本结构弹性;使发行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股票价格;有利于筹资及进行杠杆收购;有利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与其他金融工具一样,可转债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对发行公司来说:可转债有可能增加发行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恶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即使可转债按照预先的期望,实现了转换,公司也将丧失原有债券利息抵减所得税的好处,同时,转股后,势必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权数,摊薄每股净收益,稀释原有的股权结构,而这又是原有股东所不愿看到的。
与国外金融机构和国内银行业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机制仍有待完善:一是融资渠道有待拓宽;二是次级债流动性有待提高。目前险企只能发行次级债务,不能发行次级债券,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差。这增加了险企的发债成本和发行难度;三是融资对象有待扩展。目前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只能采取私募发行,融资对象主要集中于国内银行,不利于分散风险,也不利于拓宽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