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39条举措 无死角防控保险业风险
原标题:保监会发布39条举措 无死角防控保险业风险
39条风险防控举措不仅针对行走在台前的经营主体,更多次对幕后股东提出要求。事实上,股东的虚假注资和关联交易正是目前监管的重点。今后,作为保险公司的股东也必须坚持“保险业姓保”、必须要了解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不能罔顾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只顾谋求自身利益。
防控金融风险,显然是今年以及今后一段时期金融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继银监会、证监会主动防控金融风险后,保监会于4月2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9条防控举措直指当前保险业面对的流动性、保险资金运用、战略、新业务、外部传递性等九大风险。“《通知》中涉及十个方面的39条风险防控措施,基本上已经涵盖了保险业经营中可能涉及到的主要风险。特别是流动性及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流动性风险要从源头防范
将防范流动性风险置于风险防控工作的首位,并不令人意外。在4月11日召开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培训班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就表示,“应对流动性风险是人身险领域今年的重头戏”,在利率环境复杂、资产配置难度加大的背景下,少数保险公司发展模式激进,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的短期流动性风险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白皮书2017》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在已公布2016年偿付能力充足率的67家寿险公司中,有七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去年三季度出现下滑。而这正出现在监管层整顿万能险之后。据业内人士透露,保险业仍处于退保和满期给付高峰期,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出压力。
如何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通知》主要从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入手,要求保险公司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做好资金备付;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建立与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结构相匹配的资产结构,从源头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对于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理应担有责任。不过,此次监管层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压力、责任和监管要求传导至股东,定期向股东通报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明确股东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密切关注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变化,在保险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及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
可见,股东今后再不能以“不了解”、“不清楚”为借口,不重视防范流动性风险。
好股东要坚持“保险业姓保”
不难看出,39条风险防控举措不仅针对行走在台前的经营主体,更多次对幕后股东提出要求。
比如,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与股东的沟通,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等方式把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和监管导向传递给股东,确保股东理解和落实监管的各项规定。要对股东通过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要按照保监会要求加强对公司股权关系和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做到不欺骗、不隐瞒。
如此看来,作为保险公司的股东也必须坚持“保险业姓保”、必须要了解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不能罔顾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只顾谋求自身利益。
事实上,王国军认为,股东的虚假注资和关联交易正是目前监管的重点。
在《通知》发布的三天前,保监会就曾发文指出,当前部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股东虚假注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陈文辉在去年年底就曾在公开场合指出:“虚假出资、虚假增资,严格来说就是一种犯罪。”他表示,有的保险公司用于增加偿付能力的资本是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等途径进行自我注资、虚假增资,那么,偿付能力监管、资本约束可能就会成为保险行业的“马奇诺防线”,被人家绕过去。可见,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增资问题的治理已刻不容缓。
因此,《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资本的真实性负责,重点防范公司的资本被股东或关联方恶意抽逃占用。切实防范增资来源不合法的风险。保险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从保险公司非法获取保险资金,用于向保险公司注资或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切实防范资本不实的风险。
防风险要注重联手“排雷”
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已经进入监管部门联手“排雷”的新阶段。特别是面对现代金融外部性和传染性较强的特征,必须抓住重要风险点和环节进行防控,排除存在重大隐患的风险点。因此,在银监会、证监会主动防控金融风险后,“保监会此举是以‘一行三会’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的大背景为基础的。”王国军对记者说,“其中,切实防范外部传递性风险是比较新的提法。”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研究,重点跟踪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宏观形势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研判其对保险业和公司自身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防范重点领域的外部传递性风险,比如,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递到保险公司;由于信用风险的爆发,造成公司债券投资的重大损失;由于股市波动、“黑天鹅”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资损失。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目前金融风险相对集中,无论是资本市场、信贷市场、还是保险市场,风险都可能出现交叉传递。所以通过各个监管机关在自己分管的领域内出台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也是为了保障整个金融环境的正常运转。
如何保证这39条风险防控措施能够落地见效?保监会明确指出,对于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严肃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