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庆民: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三是推进金融市场建设,促进形成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以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重点,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逐步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要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是促进银行业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风控到位、运行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督促银行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加快战略转型、业务转型和管理转型,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五是强化监管有效性建设,完善稳健审慎、协作良好的监管体系。完善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有机结合的监管政策框架,提升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应对能力,改进监管工具方法,提高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权威性。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一把握监管尺度,防止监管套利。
魏革军:社会上对影子银行一直很关注,也有一些人将银行理财业务与影子银行混为一谈,请您阐释一下其中是怎样的关系。
阎庆民:财富管理在世界上已经非常成熟,往往国际金融中心也同时是财富管理中心。财富管理意义重大,在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法律关系明确,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不涉及高杠杆操作。因此,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近年来,关于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争议较多,外媒利用银行理财业务唱空国内银行股、中国经济和政府债务的声音不绝于耳,国内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我们的分析结果认为,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一是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在内的20多项监管规章和制度,涵盖业务管理、风险管理、销售管理等诸多方面。同时,理财产品实行产品报告制。各项理财产品发行前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测,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
二是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明确。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银行应实现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每只产品必须建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在“卖者有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三是部分理财业务存在期限错配,但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据初步调查,目前大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与资产都是一一对应,但确实也有部分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况,银行对这类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做了严格的管理,设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限额指标,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整体上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四是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中国银监会在多项监管规定中对理财资金的投向做了限制。因此,投资资金的来源、运用不涉及产生信用杠杆的机制安排。
五是理财业务需充分披露信息。银监会各项监管规章针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详细和严格,比如上述《通知》明确了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等。
总之,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的独立监管框架体系,运作管理过程中无高杠杆操作,参与各方承担信用风险职责清晰,期限错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不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虽然从监管政策上分析,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为规避监督和实现监管套利的理财业务,表现为影子银行产品。同时,中国资本管理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对银行理财代理人法律主体地位尚需厘清,这些都需要监管层提高警惕。
魏革军:社会上普遍关注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银行业的问题, 这方面您怎么看?
阎庆民:中国银监会一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2002年,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民间资本的占比分别为11%和19%,到目前均已提高到50%左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也已超过88%,还有40家非银机构由民间资本控股。
2012年5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在四大方面二十六个环节做了详尽的安排与具体规定。四个方面:一是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二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三是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四是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比如,在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中强调,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加快多层次银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呼声,银监会将加强“两个引导”。一是引导民间资本助推银行业改造。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放宽民间资本在处置城商行风险和高风险信用社中的持股比例;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资本比例。二是在满足监管的前提下,探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精神,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建立恢复处置计划”等原则推进试点,探索合理、高效、可持续的治理与经营模式,为银行业改革注入新活力。
魏革军:扩大银行业对内对外开放,也是银行监管的重点工作。如何才能继续推动提升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呢?
阎庆民:这些年来,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成效明显。截至2013年9月末,20家中资银行在海外5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近1100家机构,总资产超过1.2万亿美元,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51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境内设立41家外资法人机构、92家外国银行分行、920家营业性机构,完善了我国银行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