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税收随意性增加民众负担 人大几乎被架空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规定夫妻在婚前买的房产,并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房屋所有权属于出钱购买的一方。
于是,在房产证上加名就成为一股潮流。“加名征税”也就随之浮出水面。2011年8月底,媒体报道称,南京要率先开征“加名税”。
民众认为这是在“趁法打劫”。
尽管事情很快被澄清,也有专家分析指出,“加名征税”只是契税的一种,并非税务部门针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专门新开的税种。并且,财政部、国税总局很快于9月1日下发了通知,对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加名的,免征契税。但还是激起了公众的不满。
实际上,这不仅是“加名征税”的问题,而是中国税收的整体问题。长期以来,中国就是照“章”纳税,而不是依“法”纳税。在我国税制体系现有的18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是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其他15个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
具体到适用税率、计税基础、征收范围、免减优惠等,很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规定,乃至是省以下地方的国税、地税部门自己定出的“土政策”,而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统一确定。所以,哪些税要征,征多少,往往是朝令夕改,不相统一的。
据统计,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共有12种,这还不包括各项行政性收费。统计显示,房地产开发商在各项环节需缴纳50余种行政性费用,共涉及25个不同的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全部开发成本的15%至20%。
有政协委员表示,税种设置繁杂、征收环节多,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
专家认为,现行税收立法层级过低,导致税收调控的权力随意性很大。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坚定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要破除制度惯性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首次回应税收法定,凸显未来我国加强税收立法的顶层设计”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赵晨熙
经过了漫长的等待,“税收法定”终于在今年两会上被全国人大首次公开回应。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全国人大将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
全国人大的此番表态其实有迹可循。
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稍早之前的2013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曾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要求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
时隔一年,这个曾经“既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的议题,以崭新的面目出现。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首次回应税收法定,凸显未来我国加强税收立法的顶层设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今,税收法定原则,已经不是要不要落实的问题,而是如何全力推进的问题。
弊端已显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尽管我国在1982年的宪法中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当时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4年和1985年两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国务院以税收条例形式进行税制改革是全国人大授权的,是合法的。”3月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
楼继伟认为,要正确认识这个问题,需要了解当时的历史。
他说,共和国刚刚成立的时候是有很多税种的,但后来学习苏联计划经济,几乎把所有的税都取消了,变成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上交利润。留下的一两个税种,在文化革命时,还准备作为资产阶级的尾巴革掉。
所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的时候,我们的税收品种是非常少的,那时候还是基本依靠企业上交利润。因此,我们要几乎从头开始建立我们的税制,要做很多探索。
于是,1985年全国人大六届三次全会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期间,可以通过税收条例的形式,推进税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这个授权并没有收回。
根据上述授权,国务院制定了许多税收条例草案,当时除了有关外商投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定法律外,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的。
刘剑文说:“当时这种授权方式符合历史发展现状,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这种过量、不当、失范的税收授权立法方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征税随意性、重复征税、税种杂乱被诟病最多。
“太随意了,随便定一个条例就征。初定3%的税率,领导一拍脑袋就变成5%了。”北京市民陈杰对记者表示,他还观察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竞相以“优惠税率”甚至免税相比拼,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准则。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首都经贸大学博导郝如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全部授权”制度使得我国的税收立法严重滞后。其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许多税种开征几十年了,却仍停留在国务院的“条例”上,我国的税收法律框架远未形成。
从照章到依法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这也包括制定税收基本制度和税收基本要素的法律理应由人大立法。
但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拥有税收的立法专权,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外,其他许多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为税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