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受益的不仅是信托
信托财产登记。信托产品登记可以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的问题,使信托产品风险能够得到缓释,对于解决目前信托产品刚性兑付、投资者缺少对产品的参与权等等都大有益处。信托财产登记则更可以为信托公司开辟一个崭新的领域,对于信托公司,避免了信托公司产品与其他机构一样集中于资金领域所造成的种种弊端。
解决信托登记制度,受益的可能不仅仅是信托公司。目前整个资产管理行业中各类不同机构都在以委托名义进行着信托业务,但因为缺少法律依据,对于各类机构以委托的名义在法律构造上模仿信托产品,但又不标明信托关系的风险隐患,信托专家李宪普律师曾明确对记者表示,如果将委托代理制度作为理财活动的基础制度,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看还是有一些不确定性的,即制度性风险隐患。其一是制度保护缺位;其二是司法实践混乱,甚至影响社会安宁。因此,资产管理市场发展到今天,也的确到了应该切实梳理与规范信托和委托法律关系,从法律制度上完善信托发展环境的时候了。而要完善信托业的法律环境,首要的就是解决信托登记制度问题。以信托登记制度的解决引领其他法律法规的完善,从而为整个资产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铺平道路,并为以信托制度为基础的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开辟一个新的领域,解决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需求。
有目共睹的是,目前财富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几乎是一片空白。从法律上讲只有《信托法》和《基金法》,从部门规章的角度,各不同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各定规章,很多部门规章都忽视了制度本身的内在逻辑、完整性和各自的适用空间。虽模仿信托却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信托二字。由此必然会造成很多问题。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不久,信托专家李宪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明确表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监管政策应当尽快转向功能性监管,按照与信托业务相类似的监管标准进行监管。这种类似监管标准主要应当体现为:参照信托财产独立性原理,为各个理财计划编制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开立独立的账户;在运用理财计划的资金进行交易时,应当以计划管理人名义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运用,避免理财计划被认定为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几年后,当银行理财充当了绕开监管约束的工具造成了很多问题后,前不久监管部门才开始规范。
期望对于财富管理市场的规范不再滞后,期望能够从信托登记开始,或者是从比较简单的信托产品登记开始,由易到难地一步步解决信托法律法规的完善问题,从信托的规范引领财富管理市场的规范。但是要做到这一点,正如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所言: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