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被“改嫁”的房子
消费日报网讯 最近,信阳市民竹少康比较烦。
他万万没有想到, 今年4月,信阳市浉河区法院会将他3年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强行判给了别人,以致其全家陷入了漫长的诉讼之争。
“俺买的房子不仅有合法手续,而且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竹少康说:“一女岂能二嫁?法官们究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揣着糊涂装明白?”
安居的烦恼
事情还得从2011年说起。
当年元月,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健置业)在信阳市金牛山开发“金牛山·文翠苑”住宅小区,竹少康向该公司经理张晓峰提出想买套房子。
几天后,张晓峰告诉竹少康,“有一套房子,别人不要了,你要买就给人家拿一万元转让费。”为了慎重起见,竹少康专门来到天健置业售房部,看到其悬挂在墙上的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齐全。
2011年6月22日,竹少康与天健置业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并预交了127500元首付款。协议中确认,竹少康认购的住宅为1号楼1单元2层201室(下称201室),建筑面积146.93平方米,实际房屋价格为230069元。
协议签订后,竹少康积极筹措剩余房款。同年12月12日,他与天健置业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竹少康说,当天,他又专门赶到信阳市房管局履行了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而此前,竹少康还向天健置业上交了有线电视安装费、燃气初装费及维修基金等7924元费用。次年元月,天健置业给竹少康出具了商品房购买发票。
2011年12月16日,竹少康接到了天健置业的交房通知,并拿到了房门钥匙。通过这一系列的努力,他认为其通过正常程序购买的房屋,在付清购房款并已向当地房管部门备案后,肯定合法有效,“全家也终于实现了安居梦”。
然而,半路却杀出了个程咬金。2013年8月30日,信阳市高级技工学校(下称信阳技校)的退休干部陈德成却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天健置业和信阳技校同时推向了法院的被告席,并要求两被告返还其购买的201室房屋。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竹少康听到这个消息,就像是晴空突然炸响一声霹雳。
房产之争
陈德成的出现,无疑令竹少康始料不及。
在起诉书中,原告陈德成称,因信阳技校在验收高级技校时曾将其以前所分配的二间旧房收回拆除,并承诺建新楼时予以优先考虑分配。
此后不久,信阳技校申请重建职工住宅楼项目获批,2006年开始缴纳定金,按照学校制定的分配住房方案,陈德成分到了201室房屋。
按照信阳技校的要求,陈德成在规定期限内交齐了全部购房款。次年元月,他又向信阳技校交完了有线电视安装费、燃气初装费及维修基金等费用。
不过,当楼房竣工后,陈德成却发现其所购的201室房屋早已被卖给了竹少康。陈德成遂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其所购的房屋,但始终没有答复。
矛盾由此而生。陈德成在起诉书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信阳技校继续履行与其所签订的协议,以及信阳技校与天健置业签订的协议,并判决二被告退还其已购的201室住房或依法双倍返还购房款460138元及利息2万元。
对此,信阳技校则辩称,学校与陈德成只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团购的组织者,学校除了与开发商洽谈团购价位,代理团购的委托人收取房款并支付给开发商,其本身既不享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任何义务,故学校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另外,信阳技校还辩称,陈德成虽未与天健置业签订正式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天健置业根据代理人信阳技校签订的团购协议,并收取了陈德成应交的全部付款和费用,与陈德成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开发商与陈德成,而信阳技校根本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浉河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天健置业未到庭应诉,而第三人竹少康则辩称,“我从开发商那里合法买房,与原告陈德成没有任何关系”。
吊诡的判决
事实上,竹少康与陈德成的房产之争,已经在当地传的是沸沸扬扬。
在浉河区法院出任此案的审判长张黎明和审判员张金强、潘航宇看来,被告天健置业与信阳技校是一种学校职工住宅楼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关系,天健置业未按合同约定将确认属于陈德成的房屋交付给学校及陈德成是一种违约行为。
此外,天健置业又将该房屋转售给第三人竹少康,侵害了原告陈德成的合法权益,该售房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而竹少康购买该房屋与被告天健置业构成共同侵权,应与被告天健置业共同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陈德成。
今年4月3日,浉河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天健置业与第三人竹少康于本判决15日内共同将201室交付给原告陈德成,被告信阳技校于本判决15日内督促和协助被告天健公司与第三人竹少康如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买房居然买出了侵权,难道政府房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也不合法?”竹少康说:“俺总不能在买房之前,再去问问法院,去问问走大路的陈德成吧?”
随后,竹少康依法向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上诉人与天健置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竹少康在上诉书中称,他在签订合同备案时,争议房屋并没有销售,其购买的房屋自然合法有效。而陈德成至始至终就没有和天健置业签订过购房合同,因此就不存在合同是否有效,更不能对抗上诉人的购房合同。
不仅如此,竹少康还对此案的审理程序提出了质疑:“法院从下发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到开庭,为什么仅给了俺7天的答辩期?其程序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