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被“改嫁”的房子

2014-07-23 15:04:55来源:[!--be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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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天健置业在上诉书中则表示,其与被上诉人陈德成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更没有将201室房屋交付给陈德成的任何义务。房屋的确定及分配在信阳技校,由于信阳技校在登记所需房屋时遗漏了包括陈德成在内的四户而导致相关责任人被免职,这也同样可以说明,陈德成没有分得房屋的过错责任在信阳技校,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天健置业违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此外,天健置业还称,因信阳技校迟迟未能确定所需201室房屋,上诉人天健置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自己开发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竹少康,并已经向房管部门备案登记,亦无任何过错,更谈不上共同侵权。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俺买的房子不仅有合法手续,而且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竹少康说:“一女岂能二嫁?法官们究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揣着糊涂装明白?”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针对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周鹏飞)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律师观点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针对竹少康与陈德成诉天健置业和信阳技校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宁明义发表了其律师观点: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一、本案争议的问题,实质上是物权与债权依法应该怎样保护的问题。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1、被告天健置业与信阳技校之间若是协议建房的合同关系,房屋建成后,天健置业依约应向信阳技校交付房屋,而该争议房屋是双方合同所确定的,天健置业未依约交付房屋是一种违约行为,形成一个合同之债,即双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是债权,应依法受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2、被告天健置业与竹少康是一个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法履行了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程序,经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后,双方依法进行付款和开具购房发票,完成了房屋交付。最终,竹少康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此权利依法应受物权法的调整和保护。而天健置业至此已不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即天健置业只存在对信阳技校的违约,而不存在对原告陈德成的侵权,更不存在竹少康对原告陈德成的侵权。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3、被告天健置业与原告陈德成无房屋买卖约定,不存在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因陈德成始终就未取得房屋任何权利,天健置业更不构成侵犯房屋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亦即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原告陈德成在本案中把天健置业列为被告是错误的,其只能向信阳技校主张违约责任和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主张登记备案异议。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4、原告陈德成与竹少康无任何关系,亦无任何权利义务。竹少康在本案中作为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是错误的,因其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一审法院判决将房屋交付给陈德成是非常荒谬的,属于颠倒黑白的错误判决。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依照民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有两个基本原则,其一,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分先后;其二,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本案而言,陈德成和竹少康都通过不同合同取得了买受房屋的权利,先后形成了债权,债务人是同一人即天健置业,债务人向哪个债权人履行义务由自己决定。之后,债务人向竹少康履行了合同义务,竹少康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此时,已形成的物权必须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亦即一审法院须维护竹少康对争议房屋的权利,而不是违法破坏已形成的物权,再去形成另一个物权。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1、一审法院认定天健置业与竹少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与其完全不符,一审法院没有解释无效情形,不能让人信服。天健置业有卖房的资格和权利,竹少康有买房的资格和权利。对于该房屋,只要经过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买受人即能合法取得该房屋,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一审法院的认定显然错误。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2、在一个案件中,要么是违约之诉,要么是侵权之诉,原告也只能依据一种诉讼理由来提出诉讼,而法院也只能依据一种诉讼理由来审判案件。本案中一审法院既认定违反合同约定,又认定侵权,进而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亦缺乏基本法律常识。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认定错误的事实和违反法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无法得出正确的判决,一审法院实体和程序都严重违反公平正义,实属荒唐,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另外,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可以归纳为三点,具体分析如下: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一、法律关系。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已经明确指出,信阳技校与信阳荣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根据信阳技校要求,将信阳市金牛住宅小区一期工程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位置建筑的楼房出售给信阳技校,房屋户型由信阳技校认可(见判决书第6页)。之后,信阳荣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由天健置业概括承受。根据信阳技校与信阳荣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信阳技校与天健置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书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信阳技校的职工住宅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关系明显错误。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二、判决理由。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无效的合同,必须是以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为前提要件。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并没有认定天健置业和竹少康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仅以侵害陈德成利益为理由认定天健置业和竹少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次,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天健置业没有将争议房屋交付给信阳技校及陈德成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又认定天健置业将争议房屋出售给竹少康对陈德成构成了共同侵权。其违约和侵权并存的理由显然不符合法理。第三、陈德成购买房屋的权利来源是其和信阳技校签订的协议以及信阳技校和天健置业签订的协议,该权利并不因其属于信阳技校职工就当然享有,其购房同样需要交付购房款。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陈德成对争议房屋享有的权利属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是站不住脚的。第四、一审法院判决已查明,陈德成是和信阳技校签订的协议,信阳技校又和天健置业签订的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天健置业和陈德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也就当然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天健置业没有向陈德成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显然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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