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被“改嫁”的房子

2014-07-23 15:04:55来源:[!--be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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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判决结果。首先,陈德成和信阳技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在争议房屋向陈德成交付之前,陈德成对房屋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债权,就算天健置业对陈德成购买房屋的认可,他享有的还是一种债权。而竹少康购买争议房屋后,购房合同已经房管部门预告登记。房屋经过预告登记后,已属于准物权。也就是说竹少康对争议房屋享有的是物权的法律效力。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竹少康对争议房屋的权利应当优先于陈德成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其次,政府机关的登记具备公信力,在竹少康购买争议房屋时,房屋就是登记在天健置业名下,竹少康有充分理由相信天健置业拥有对房屋的出售权。退一万步将,就算陈德成对争议房屋享有特定权利,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竹少康也应当获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天健置业、竹少康将争议房屋交付给陈德成显然有悖法律,有失偏颇。9qG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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