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征信洗白”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征信洗白”的旗号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收取高额“洗白费用”后失联。有的教唆消费者伪造各类材料和法律文书,用非恶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进行无理申诉。有的以委托办理“征信洗白”为由,骗取消费者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上述违法行为均会给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也给相关征信管理机构造成极大工作困难。
一、案例分析
某日,李某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自称为个人征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并说出一些李某的个人信息与其核对。电话里工作人员告诉李某,他的个人征信记录有瑕疵,会影响他正在办理的房屋贷款,推荐他申请修改相关征信信息。李某回想起,其确实有过几次信用卡逾期还款的情况,且近期正在向银行申请办理房屋贷款,随即接受了对方“征信洗白”建议,并缴纳了几千元的申请担保金。李某交纳担保金后,自称为个人征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再也联系不上,其向申请房屋贷款银行的工作人员核实不良征信记录是否可以花钱进行内部洗白,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普及了个人征信知识及类似诈骗案例,李某恍然大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风险提示
个人征信被称为消费者的第二张身份证,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为维护您的权益,河南银保监局提示您:
我国《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和《征信业务管理条例》,针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醒消费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遇类似征信问题,注意以下三点:
(一)“征信洗白”绝不可信。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等征信信息提供者,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信息报告中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洗白”、“记录修复”的情况,凡是声称合法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诈骗行为。
(二)征信异议要合法提。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确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异议是纠错机制,并非“失信后”为重塑信用而进行的“补救”。同时,提醒消费者特别注意,相关征信管理部门在受理异议时,均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三)理性认识不良记录。信用记录是信息主体社会经济交往的客观记录,是信息使用者判断分析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参考因素。消费者在保护好个人征信记录的同时,也要理性认识信用报告上的不良记录,利用非法手段试图“洗白”和“修复”,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对消费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