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保监局联合河南省公安厅发布《反保险诈骗告知书》
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欺诈活动日益增多,不但增加了保险公司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破坏保险市场秩序,欺诈得逞后的“示范效应”还可能侵蚀社会诚信体系,甚至危害地方金融环境和安全。
为强化保险欺诈风险管控,前移风险关口,近日河南银保监局与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反保险诈骗告知书》。该告知书阐明了保险诈骗相关罪名和罚则,用于告知保险消费者相关法律风险,提升其法律意识和反欺诈意识,并对企图实施保险欺诈人员形成震慑,实现“治未病”。同时,针对“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乱象,告知书提示保险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不法分子的虚假承诺,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防范集资诈骗风险,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通讯员:宋朝杰)
附:
反保险诈骗告知书
为保障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涉保险诈骗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如下: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请在保险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实陈述事实,您将对所提供的证词承担法律责任。请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的虚假承诺,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防范集资诈骗风险,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如您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特此告知!
河南银保监局 河南省公安厅
2021年12月21日